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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没签合同没缴社保,被迫离职后能否获赔?

2025-05-13

【基本案情】

姚某某自2010年8月1日起在A公司从事抛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2月14日,姚某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A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17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等。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姚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3,026.04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0,370.01元。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姚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庭审中,A公司称与姚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之间仅为承揽关系或雇佣关系。还质疑姚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服等证据的证明力,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A公司所称的与姚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A公司和姚某某之间在2010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确认。

关于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可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10月20日之后一直处于存续状态。2023年2月14日,姚某某向A公司邮寄一份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该通知书,可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

关于姚某某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及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姚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姚某某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姚某某自2010年至8月1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的工作年限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3个月。姚某某答辩要求按12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确认。

关于姚某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即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平均工资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工资按月发放,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期间,A公司向姚某某发放了三个月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分别在2022年4月8日、6月8日、8月8日向姚某某发放工资3215元、4556元、2600元。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期间其它月份工资发放数额,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姚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期间每月的平均工资可以参照已发放的三个月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为依据计算,为3457元/月〔(3215元+4556元+2600元)÷3个月〕。故A公司应向姚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84元(3457元/月×12月)。

关于A公司是否需支付2022年度和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370.01元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庭审中,A公司确认没有安排过姚某某休带薪年休假。姚某某2010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14日在A公司工作时间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则2022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2023年可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姚某某月平均工资按3457元计算,故A公司需支付应休未修年休假工资共计3496.74元(3457元/月÷21.75天×11天×200%)给姚某某。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姚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484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496.74元。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者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但劳动者要保存好工资转账、考勤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送达证明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