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一场冰雹让4S店损失54万,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5-05-21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A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24时,共12个月,保险金额为17970000元。A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共计19790.69元。保险公司向A公司出具保险单。

2019年4月24日,天气异常突降冰雹,导致A公司多个展厅及19辆库存车辆受损。A公司于次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勘察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但双方在理赔事宜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就损失费用申请评估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公估公司对A公司财产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房屋损失金额为427478.7元,库存商品车辆损失金额为88100元。A公司预交公估费35000元,并支付气象服务费800元。

A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保险期内,本公司投保的商品受损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予以理赔,保险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1378.7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A公司在保险期限内遭遇冰雹自然灾害天气,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A公司的合理财产损失,法院认为受损价值为鉴定报告中除生活区以外的损失,共计510536.6元(房屋损失427478.7元+车辆损失88100元-生活区损失5042.1元)。对于评估费35000元、气象证明费800元,属于A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花费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辩称,A公司的损失与冰雹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部分损失属于免赔事项或不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向A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已对保险标的进行了查验,且A公司连续多年续保,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状态应视为认可。对于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A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A公司理赔款、评估费、气象证明费共计546336.6元。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若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受损照片、鉴定报告、费用单据等。如果保险公司拒赔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