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这类“补偿成本”条款一旦签订就必须履行!

2025-05-23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上海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公司为陕西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某区的综合改造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合同总费用为483.2万元。合同就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分十次支付,最后一次付款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取得竣工备案证书后付清。合同还约定,若陕西某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需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10%。

2020年11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增补设计费90万元。此外,双方还签订了《补充说明》,约定若陕西某公司采用供应链融资付款,需补偿上海某公司相应的融资成本及税金。

然而,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陕西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24.16万元,也未补偿上海某公司因供应链融资产生的成本229399.85元及税金13764元。上海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将陕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设计费、违约金及供应链融资成本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上海某公司已依约完成设计工作,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陕西某公司应支付设计尾款24.1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4160元(欠付款项的10%)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供应链融资成本补偿问题,法院查明,上海某公司已向陕西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补充说明》的约定,陕西某公司应支付供应链融资成本229399.85元及税金13764元。陕西某公司辩称因上海某公司未提供发票而暂缓支付,但审理中,上海某公司已向陕西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故陕西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陕西某公司支付上海某公司设计费24.16万元及违约金24160元,同时支付供应链融资付款成本229399.85元及税金13764元。

 


【瀛台律师提醒】

一旦双方签订了明确的“补偿成本”条款,该条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履行。在此,瀛台律师提醒,在签订此类条款时,应充分评估自身履行能力及风险,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发票、付款凭证等。若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