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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出纳挪用77万公款理财还网贷,法院判了!

2025-05-26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周某在担任唐山市某某中心食堂(以下简称“某食堂”)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支付业务及保管银行账户付款密钥(U盾)的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先后17次将某食堂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73040元,分别转入其朋友刘某实际经营的某广告公司、某广告部、某用品店的银行账户中。后,刘某通过现金或网银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钱款扣除约4%的税点后交予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将上述钱款分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偿还个人网络贷款(个人消费)及日常消费等。其中,被告人周某挪用食堂钱款93813.5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食堂钱款667040元(含16次银行转账手续费、刘某扣除公司税点)用于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周某为掩盖银行账户资金被挪用后财务账目与银行账户余额不一致的事实,使用网络图片编辑软件修改食堂银行账户每月交易流水,并交予食堂会计用于对账。不仅如此,在2021年3月和10月,周某还将食堂的补助经费收款回单金额修改,使得财务账目少入账184040元。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司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了账目异常,随即向警方报案。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将周某抓获。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作为食堂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食堂钱款进行营利活动及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并主动退缴违法款2022.34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瀛台律师提醒】

此类案件给各企业敲响了警钟,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至关重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也警示广大从业者,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廉洁奉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