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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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基本案情】
K公司经朋友介绍得知吴某想在自家院落内建房,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一份《小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K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吴某建造房屋。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房屋的尺寸、面积、每平方米的价格以及总价款等内容,并且还明确了部分施工细节和不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K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房工作,且吴某已入住该房屋,K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吴某拒不支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吴某辩称,已支付K公司工程款139000元,其中94000元有收据和转账凭证,45000元为现金支付但K公司一直未出具收据。卫生间门窗和垭口包含在大包合同中,不应另算钱;房屋外檐虽有尺寸差异,但折算后无需另付费用;防水问题报价过低,同意法院酌情确定数额;不同意加地梁,原因是K公司报价过高,不认可增加地梁和立柱的费用;院内下水施工应包含在K公司施工范围内,不应支付额外费用。此外,因K公司延误工期,其自行出资完成了部分工程,要求K公司赔偿或抵扣总工程价款。另外,房屋存在漏水、窗台板安装不合格、外墙灰不合格、刮白不平且返潮、抹灰不均匀、墙砖空鼓等质量问题,且K公司延误工期两个月,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K公司签订的《小型建筑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双方就已支付的工程款存在争议,吴某主张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39000元,但K公司仅认可收到94000元,对于吴某所述通过现金支付的45000元不予认可。对此,吴某就其主张仅提供了取款记录,并不足以证明,以上取款已经支付给了K公司,故法院认定吴某已支付的工程款为94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计算,吴某尚欠K公司工程款69800元未支付。
二、双方就合同外增项工程款存在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宅基地建房以实际面积为主,檐子按二分之一计算。双方均认可房屋前檐宽0.6米,据此计算,房檐工程款应为7020元。吴某主张前檐与后檐相折抵后,所有房檐均未超出0.5米,故不应再支付房檐工程款。但房檐折抵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K公司主张的增加地梁和立柱的工程款,经现场勘查,双方确认增加了立柱,吴某同意支付增加立柱的工程款7000元。K公司要求支付增加地梁和立柱的工程款共计15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依据吴某确认的数额确定该项费用。
关于K公司主张庭院下水施工工程不包括在房屋大包合同中,要求吴某支付相关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不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包括瓷砖购买、给水管、排水管、围墙、化粪池和庭院硬化。该约定仅表明吴某需自行购买相关材料,并未免除K公司接通建设房屋下水工程的义务。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K公司要求吴某支付增加的推拉门和垭口的费用,合同中仅约定室内门为普通钢木门,每趟的价格为450元,未明确是否包含垭口及安装其他类型门的费用。在安装过程中,吴某应当知晓安装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推拉门和增加了合同中未约定的垭口。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合理费用后,吴某应向K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经核算,该费用为5168元。故以上增项费用共计19188元。
三、双方对工程质量及未完成的项目存在争议,对于吴某主张的由其自行安装的地暖面积为72平方米、门窗为28平方米的主张K公司均认可,且认可卫生间、厨房暗管是吴某自行安装的。故法院对吴某主张的在总该工程款中扣除自行安装地暖费用5040元、安装门窗的费用12040元、暗管安装费600元予以支持。
关于K公司未做屋顶防水工程和彩钢板工程的费用,因K公司认可未做防水工程的面积为98.8平方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K公司主张未做防水工程按20元每平米计算,吴某不认可,但双方均同意由法院进行市场调查后进行酌定,经调查后,法院酌定防水工程每平米单价为70元,故法院确定应当扣除的防水工程款为6916元。因双方约定屋顶安装的彩钢板每平方米价格为45元,由于K公司未安装彩钢板,法院将以上费用予以扣除,安装面积参照防水面积确定,应当扣除的彩钢板费用为4446元。以上未完成工程费用共计29042元。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经法院现场勘查,房屋建设中确实存在多处瑕疵,对于因此可能产生的修复费用,应当由K公司予以支付,此项费用法院酌定为2000元,该款在吴某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上述瑕疵的修复问题由吴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给付K公司建房工程款57946元;驳回K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农村自建房中,增项费用是否应支付,需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确定,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变更通知等。业主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