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77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五层
电话:400-053-5618
2025-06-04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新乡市某区安监局局长、某区民政局局长、新乡市精神病医院院长、新乡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副主任、河南检察官学院新乡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郑州市Y建设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孙某某等33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招录考试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16840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等。
具体事实如下:2006年,时任新乡市某区安监局局长的姜某某在对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检查时,两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现金共1万元,从此打开了贪欲之门。此后的受贿行为逐渐渗透到三大领域:从精神病医院改扩建项目到防水工程、装修项目,姜某某通过借款支持、加快拨款等方式为建筑商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收受价值近20万元的轿车;在2012年至2014年担任精神病医院院长期间,姜某某将事业单位招录变成“现金交易”,先后为16人违规办理入职,收受1千元至3万元不等的“手续费”;2022年后,姜某某利用检察官学院院长身份,向检察院领导打招呼干预非法吸收存款、危险驾驶等案件办理,收受说情费累计6.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1684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姜某某收受某建设公司监事范某10万元情况,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范某证言,姜某某在该行为中只收取了3万元,应从姜某某受贿总额中扣除7万元。法院认为,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仅属酌定从轻情节,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问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姜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00.16840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坚守法律底线。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