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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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12时许,在某酒店出租房区域内,杜某因打电话声音过大与案外人韦某某、乔某发生争执。杜某在其租房门口用烧水壶殴打韦某某和乔某,造成两人头部、脸部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为轻微伤。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杜某和韦某某、乔某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证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公安局认为杜某殴打韦某某和乔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杜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杜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韦某某和乔某非法侵入其住宅,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杜某还指出,公安局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导致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相背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局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其被告主体适格。根据在案证据,案外人韦某某、乔某前往杜某处理论时并未殴打杜某,也未闯入杜某租房内,杜某系在门口处用烧水壶殴打案外人韦某某、乔某。关于杜某辩解其因案外人韦某某、乔某“入户”后才进行正当防卫,经查,杜某所述的过道系公共区域,该区域平时也未上锁,案外人韦某某、乔某的行为不符合入户的情形,因此,杜某主张其系正当防卫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安局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伤情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杜某殴打案外人韦某某、乔某的事实。但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畸重,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正当防卫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