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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业务员侵占公司货款24万,获刑2年!

2025-06-10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自2003年12月份至案发,担任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在江苏省南通市某纺织商城为公司销售棉纱。冯某办理了一张中国某银行卡,此卡内既有其工资、个人经营收支等款项,又有某公司客户汇的货款。2010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某公司19位客户货款737712.5元,某公司记录的冯某汇至公司没有说明客户名称的货款有490000元。综上,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某公司货款247712.5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其家庭开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五十四万余元。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且指控数额有误。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有资金54万余元不实;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到案后积极主动坦白,无前科,系初犯,建议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某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247712.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犯罪数额,经查,冯某只有一张银行卡,其接受公司客户货款、自己生活消费支出、自己做生意交易等均用此卡,公诉机关将冯某卡内小于5000元的支出计款54万余元作为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证据不充分。故根据某公司发货记录、客户收货及给冯某汇款记录、冯某的回款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247712.5元。

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起诉书指控数额不实,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瀛台律师提醒】

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给企业和自身带来严重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