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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结算后拒付尾款?这些法律风险要注意!

2025-06-13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杭州Q装饰公司与苏某签订《杭州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Q装饰公司承包苏某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某餐饮店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为170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苏某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75700元,已支付40000元,剩余135700元未支付。Q装饰公司认为,其作为合同主体,已完成施工且双方已结算,苏某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但苏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Q装饰公司与苏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Q装饰公司为案涉合同的合同主体,在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亦是事故责任主体,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苏某在上述事故处理中对Q装饰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无异议,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法院对苏某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结算单,经鉴定,苏某的签名真实,故该份结算单真实。结算单形成时间是2018年7月27日,苏某以该日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主张不可能签署结算单,此辩称不具有证明逻辑,而且双方当日在一起的事实,反而能证明双方有签署上述结算单的时间条件。至于双方未到现场进行验收,不意味着不可以结算,亦不能推翻结算单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判断,工程预算协议书内项目基本完工,苏某提出的质量问题,部分已得到维修处理,现有装修现状不能证明不符合合同标准,法院对苏某相关辩称均未采纳。

在已付工程款方面,苏某支付70000元,Q装饰公司主张其中30000元用于明档制作,但明档在结算单签署时尚未制作安装,证人陈述前后不一,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明档价格为10000元。据此,本案工程工程款总额为175700元,苏某仅支付60000元,尚欠115700元未付。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将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标准酌情降低为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8年9月21日店铺开业起,苏某应支付工程款,经计算,截至2020年5月12日,苏某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为14578元,此后按此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综上,法院判决苏某支付杭州Q装饰公司工程款1157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578元(计至2020年5月12日止),2020年5月13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未付工程款数额和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另行计付。


【瀛台律师提醒】

在装修工程纠纷中,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具有关键法律效力。本案中,业主因拒付尾款被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在此给广大业主和装修公司敲响警钟,业主在结算单签字后,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以"未验收""质量有问题"等理由拒付尾款;拖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